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05號
原 告 鄭振豐
被 告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原臺北縣政府建設局67使 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所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 弄0號、5號、7 號、9號之其中地下層面積86.67 平方公尺 之所有權存在(見本院卷第79頁)。而上開建物坐落新北市 中和區,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首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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