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30號
TPDV,110,訴,353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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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被 告 徐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 月1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98年3月11日止,利息 前3 期按年息3 %固定計算,第4 期起改按年息12%固定計算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6年12月15日,迄今尚欠本金85萬146元 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 款項,並按約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不爭執原告對其有上開債權,惟抗辯目前無資力清償等 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放款當 期交易明細表、試算表為證,且被告對原告前揭主張亦已當 庭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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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