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98號原 告 韓國瑜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林彥宏律師 卓翊維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被 告 劉一德訴訟代理人 王俊怡律師 黃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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