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0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甲○○因另負他債,需款恐急,且明知已無支付及信用能力,並預見嗣後無力償 付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任會首,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日,在其 桃園縣八德市○○村○○街一九一巷一九號號住處,招攬每二十日開標、會款新 台幣(下同)五千元,採內標方式競標,底標為五百元,於晚上六時於甲○○上 址住處開標,含會首在內共九十七會之互助會,共有陳忠勇等人參加該互助會( 如附表一)。甲○○旋基於詐欺取財與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多數會員未前 往競標之機會,於不詳時間,連續於上揭民間互助會之空白標單上,載明不詳得 標金額(即會息),並於該標單上偽簽如附表二等會員之簽名(即署押)共計二 十七枚,假冒附表二之會員名義以偽造標單共計二十七紙,用以表示附表二等會 員願依其標單上所載明之會息標取互助會會款之意,偽造完成後並隨即在上開住 處,先後多次以該偽造之標單參與競標,而行使該等偽造之標單,並均分別得標 ,於各次得標後,甲○○即將該偽造之標單棄置以致滅失,且通知各該期之活會 會員佯稱已由前揭附表二等二十七名會員得標據以收取會款,各該期之活會會員 均未發現標單係偽造之事實,致使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扣除會息後之會款予 甲○○,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會員及各該期之活會會員。甲○○冒名得標及詐取 會款後,雖有按期為被冒名之會員補足應償付之死會會款,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日,因僅剩十一會,卻有二、三十個會員欲前往標會,始被發現上情,並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後停止標會(未被冒標活會會員如附表三)。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 並據證人李寶祥、陳瓊葩、李春林、劉依平證述屬實,且有告訴人所提出之互助 會名單、冒標名單影本、互助會會員得標明細表附卷可稽。而被告自承於八十三 年間因財務困難,乃思召集互助會以求週轉,除第一次開標係由會首即其本人當 然得標外,其後即連續冒用其他會員名義標取會款達二十七名之多,足認被告在 招攬互助會之初明知已無償債能力,並預見嗣後無力償付,詎隱瞞無清償資力之 事實,使人陷於錯誤,顯見被告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偽造之標單,僅載明被冒名會員之姓名與競標之利息,並未書明「標單」 字樣,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其上之文字係表示出標人及利息,乃表示一定 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被告隱瞞已無力償債之 事實,召集互助會以詐取金錢,復多次偽造標單,持以競標並得標,致使各該期
活會會員及被冒名之會員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各該期活會會款予被告,足以生損 害於各該被冒名之人及各期活會會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 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各次冒標詐欺當期活會會員會款之 行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先 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均屬緊接,所犯各該罪名之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分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一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所犯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與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偽造之標單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論罪條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會員名冊:
01陳忠勇 02李保祥 03陳玉萍 04陳金菊 05陳金菊06陳金菊 07陳金菊 08陳秀蓮 09陳秀蓮 10劉依平11劉依平 12劉依平 13劉依平 14林春喜 15林春喜16李啊蘭 17李啊蘭 18乙○○ 19賴潤萍 20林隆官21陳銀珠 22陳銀珠 23李春林 24陳珠英 25柯漢聲26柯瑞貞 27陳春湦 28陳常燦 29陳秀花 30陳秀蘭31陳秀蘭 32葉逸清 33陳常燿 34張淑菁 35李成忠36李成忠 37陳巧雲 38陳燕萍 39陳燕萍 40沈志逖41沈志逖 42陳玉梅 43陳通利 44陳金財 45王長發46王長發 47林興悌 48林興悌 49林興悌 50林興悌51陳心怡 52陳玉莉 53黃美蘭 54王秀娟 55王秀娟56林美娟 57陳妹糜 58陳妹糜 59劉福金 60賴炎妹61陳其道 62曹細妹 63邱明霄 64劉春文 65王靜茹66陳健武 67曹妹金 68朱新學 69林依金 70陳蓉雪71陳秋蘭 72陳其麟 73董長春 74陳秀金 75曹寶釵76曹寶釵 77邱八原 78李保順 79李保順 80陳建忠81陳建萍 82林雪鳳 83曹金玉 84曹金玉 85曹金玉86曹金玉 87高燕蝦 88傅媚珠 89陳文法 90陳順官91黃政文 92黃政文 93呂太太 94呂太太 95呂太太96呂太太 (備註:呂太太即李明花)
附表二
被冒標會員名冊
01陳忠勇 02李保祥 03陳秀蓮 04陳秀蓮 05劉依平06劉依平 07劉依平 08乙○○ 09陳銀珠 10李春林11陳珠英 12王長發 13王長發 14林興悌 15陳妹糜16劉福金 17陳其道 18陳健武 19曹妹金 20陳蓉雪21陳秋蘭 22陳其麟 23董長春 24李保順 25曹金玉26呂太太 27呂太太(備註:呂太太即李明花)附表三活會會員名冊
01陳金菊 02陳金菊 03陳金菊 04林春喜 05林隆官06柯漢聲 07柯瑞貞 08陳春湦 09葉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