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華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25 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