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9號
原 告 吳金坤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富濠旅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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