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57號
TPDV,110,聲,357,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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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崑裕
代 理 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卷內資料,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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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