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51號
TPDV,110,聲,351,202108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鄭雙恩之債權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95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利害 關係人,爰聲請閱卷以進行後續法律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鄭雙恩之債權人之事實,固據提出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 事人,既未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縱屬鄭雙恩之債權 人,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又係為後續追索 債權,不足釋明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即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