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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82號
TPDV,110,簡上,82,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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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上 訴人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心平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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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