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上 訴人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心平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