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81號
TPDV,110,消債更,181,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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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美玉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立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郭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 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 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 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 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 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46萬3,977元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於民國109年1月2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1號 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2月5日 召開調解程序,惟因聲請人及相對人均未到場,致調解不 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消債補卷第23頁) 。
(二)本件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 額分別為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萬9,621元 (本金8萬9,583元、利息34萬38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33萬5,421元(本金8萬8,995元、利息24萬6,426 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萬4,611元(本 金9萬9,482元、利息27萬5,129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107萬4,627元(本金29萬7,874元、利息77萬6,75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萬4,054元(本金2 1萬2,399元、利息56萬1,65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278萬2,165元(本金74萬7,639元、利息203萬 4,52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萬7,792 元(本金48萬4,661元、利息73萬3,131元)、富邦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47萬166元(本金12萬6,391元、利息34萬 3,775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萬7,081元 (本金18萬3,842元、利息29萬3,239元)、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31萬8,306元(本金30萬9,773元、利息8,53 3元)、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萬2,408元(本 金16萬8,990元、利息12萬3,418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161萬2,997元(本金56萬6,623元、利息104萬6, 374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7萬7,666元(



本金23萬8,321元、利息63萬9,345元)、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萬394元(本金33萬6,816元、利息7 8萬3,578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萬9,756元 (本金14萬6,076元、利息41萬3,680元)、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55萬7,392元(本金16萬1,784元、利息39萬5,60 8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6萬6,272元(本 金22萬4,028元、利息54萬2,244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71萬171元(本金18萬9,992元、利息52萬17 9元),共計1,475萬900元,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2月25日消債事件陳報狀、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2月25日民事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2月25日民事陳報狀、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2月26日民事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2月26日民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2月26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2月2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3月2日民事陳報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3月2日民事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3月3日民事陳報債權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民事陳報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6月11日民事陳報狀、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6月22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消債補卷 第169、177、183、203、211、227、233、255、273至277 、287至289、299至311、315至317、327至333、349至353 、405、423至429頁、消債更卷第15至31、61至67頁)。 依上,因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已逾 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 符,依其情形尚非可補正之情形,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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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