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陳欽賜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董 事,相對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進行第14屆第12次董監事 聯席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7條、第9條,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1 0年6月10日北市文文字第1106003731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 木柵忠順廟第14屆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 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 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