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02號
TPDV,110,法,202,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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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洪三雄財團法人台北市雙清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雙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雙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部分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雙清文教基金會於民國 88年4月1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教育局許可設立,並向本院登 記處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依臺北市教育局教終字第11030057 45號函意旨而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0年7月23日以北市教終字第110301 0192號函核准變更,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 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並聲明:請求裁定如附件所 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前揭 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 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 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雙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88年4月1日以北市教六 字第8821816800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 年4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5冊、第52頁 第2220號)。該財團法人依臺北市教育局教終字第11030057 45號函意旨,乃於110年5月14日召開第7屆第6次董事會議, 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亦已核准前開章程之變更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110年7月23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10192號函、董事會會 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 證,就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 至第14條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於第1條關於引用法規之變更、第15條關 於增訂章程修訂日期及補充章程不足之規範、第16條關於明 定施行程序部分,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 ,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諸 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 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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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