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張兩傳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兩傳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 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 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北市傳淵慈善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6月4 日北市社團字第1103077562號函許可設立,110 年6月25日為設立登記,於110年7月23日召開第1屆第2次董 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 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捐助章程等情,有相對 人110年7月23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臺北 市傳淵慈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 8 月3日北市社團字第1103105662號同意核定變更章程函、 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件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 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其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