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0年度,18號
TPDV,110,智,18,202108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8號
原 告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1/1頁


參考資料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