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 告 挺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清桂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晏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
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第三期工程款短付款項、第四期工程款
及保留款共計新台幣(下同)854萬4073元及利息(見本院司促
卷第5-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2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4萬4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64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8萬5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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