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942號
TPDV,110,司聲,942,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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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艷
代 理 人 李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簡稱VJ,中文
名:呂維傑,又名維傑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原設址「臺北市○○路0 段0號14樓」,及其法定代理人原住址「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弄0號」寄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 人公司已遷離「臺北市○○路0段0號14樓」,有該分局民國11 0年7月3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32807號函在卷可稽。另 佐以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91號卷,該案函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住址「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社區警衛稱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 復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調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外人居停留 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已於110年1月13日離台,該署 亦無法查悉相對人之國外地址,有該分局110年6月7日新北 警店刑字第1104101775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5月7日移 署資字第1100049914號函附在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91號卷 可考。是相對人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



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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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