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陳有
相 對 人 張棟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原裁定當事人欄增列「身分證統一編號前四碼T1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