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78號
TPDV,110,司聲,1078,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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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林彰增
相 對 人 柯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 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係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判決在案,有 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 訴法院」即士林地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 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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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