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百齡國小
法定代理人 陳培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佑全律師於本院一一0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一九五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訂購商品,惟相對人 逾期未付,並提出退款申請,至今尚未收到款項,故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子斌已死亡, 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 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口罩訂購單、匯款憑證等件 為證。經查,相對人僅有董事李子斌一人,業於110年3月5 日死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足稽。本院審酌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為李子斌所經營之一人 公司,又趙佑全律師經本院電詢其稱願擔任蛙蛙文創有限公 司之特別代理人,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 人為訴訟行為,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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