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015號
TPDV,110,司聲,10015,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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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百齡國小

法定代理人 陳培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公司)未 退還價款聲請發支付命令。然蛙蛙公司法定代理人暨唯一董 事李子斌業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非訟行為,故聲請 人聲請為蛙蛙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北 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並電詢趙佑全律師 ,趙佑全律師回覆願擔任蛙蛙公司特別代理人。又選任特別 代理人乃蛙蛙公司於聲請支付命令(下稱系爭程序)經合法 代理之前提要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則為選任特別代理人程 序所需費用,足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系爭程序所需費用, 如聲請人不預納該費用將致系爭程序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 行,是聲請人有預納系爭程序應給付特別代理人報酬之必要 。本院參酌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所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 ,估定系爭程序選定蛙蛙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 000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上開金額;如 聲請人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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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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