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490號
TPDV,110,司繼,149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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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宋寶珠
呂胤良
王呈心
王呈亦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家宏
兼法定代理
呂穎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 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呂勝國於民國110年4月24日死亡,被繼承人 呂勝國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花蓮縣○○鎮○○路00號,有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 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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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