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302號
TPDV,110,司票,14302,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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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302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怡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之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有誤,請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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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