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1275號
TYDM,88,訴,1275,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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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
  公 訴 人 臺灣桃
  被   告 亥○○
        午○○
        戌○○
        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辰○○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被   告 庚○○
        酉○○
        卯○○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二、一三00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亥○○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壬○○」之署押、偽蓋指印及扣案之變造之駕駛執照上「亥○○」之相片壹張均沒收。又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凡一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壹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壹本、詢價單參拾參份、訂貨單參拾肆份、名片陸盒、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壹紙及現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變造之駕駛執照上「亥○○」之相片壹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壬○○」之署押及偽蓋指印、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凡一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壹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壹本、詢價單參拾參份、訂貨單參拾肆份、名片陸盒、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壹紙及現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均沒收。
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凡一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壹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壹本、詢價單參拾參份、訂貨單參拾肆份、名片陸盒、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壹紙及現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均沒收。午○○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參年肆月;扣案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均沒收。
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均沒收。
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均沒收。
戌○○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發票章各壹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壹紙均沒收。
庚○○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凡一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壹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壹本、詢價單參拾參份、訂貨單參拾肆份、名片陸盒、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壹紙及現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均沒收。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凡一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壹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壹本、詢價單參拾參份、訂貨單參拾肆份、名片陸盒、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壹紙及現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均沒收。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凡一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壹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壹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壹本、詢價單參拾參份、訂貨單參拾肆份、名片陸盒、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壹紙及現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亥○○前曾犯有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等前科,最近一次為於民國八十 一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 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壹日,而於八十一年九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 成累犯)。己○○前曾犯有竊盜、詐欺等前科,最近一次為於七十五年間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經最高法院於七十六年十二 月十一日上訴駁回確定,刑期起算日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指揮書執畢日期八十 年九月八日,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九月,於再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十五日,刑期起算日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減 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庚○○前曾犯有詐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前科, 最近一次為於七十九年間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拘役二十 七日,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伊日確定,嗣經通緝,時效消滅(不構成累犯 )。酉○○前曾犯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最近一次為於八十一年間因偽造文



書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八十四年一月九 日,指揮書執畢日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縮短刑期交 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期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 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卯○○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確定,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二、亥○○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在台北市○○路○段監理站附近,拾獲壬○○遺失之 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乙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脫離本人持有之 上開駕駛執照,侵占入己(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詳後述),並基於變造以供行使 之犯意,隨即在其台北縣中和市○○街一四巷三一號住處,以自己照片換貼於上 開壬○○所有之駕駛執照上,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北縣土 城市○○路六十四號為警查獲其籌組詐欺集團行騙財物,詎亥○○為脫免刑責, 唯恐真實之身分被發覺,竟另行起意,冒用「壬○○」之名姓名與年籍應訊,並 接續於同日晚間九時許,在如附表一編號二之搜索扣押筆錄之附件上偽造「壬○ ○」之簽名及偽蓋指印,足以生損害於壬○○本人及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其為達脫免刑責之同一目的,嗣接續分別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之警訊筆錄及 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偽造「壬○○」之簽名及偽蓋指印。迨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 時,再為警查獲仍以上開詐欺集團行騙財物,至桃園縣楊梅分局應訊時,始查知 上情,並扣得變造之壬○○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張。三、亥○○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在台北市南港區某處,拾獲吳啟民遺失之身分證乙張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將上開脫離本人持有之上開身分證,侵占入己。 又基於恃賺取不法利益營生犯意,與午○○己○○邱源榮、黃美珍(以上二 人另案審理)、不詳姓名、年籍、住居所綽號「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人,共組 詐欺集團,於八十八年二月間由亥○○依據報紙之分類廣告,向不詳人士,以新 台幣(下同)三萬元購得業因為營業遭撤銷登記之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廣震 公司)之公司章、發票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公司執照後,在桃園縣新屋鄉 頭洲村八鄰犁頭洲二十三之十二號,虛設廣震公司,並僱用知情與渠等人,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午○○女友地○○擔任公司會計負責帳目之整理,戌○○擔任 倉庫管理員,及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僱用丙○○為業務員,負責對外向廠商訂貨 ;嗣並由亥○○午○○己○○丙○○分別以本名或冒名向商家詐購貨物( 詐得之財物、時間、地點、方式、受害人如附表二所示),再要求送貨至桃園縣 新屋鄉頭洲村八鄰犁頭洲二十三之十二號,分別由亥○○午○○己○○、丙 ○○與戌○○收取,並以遠期支票付款(八十八年五月五日)或約明進貨後相當 時日(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或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以現金付款,即於票載發票日 或進貨後相當日前,敦促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陸續進貨後,得手後,未付 款前,隨即以進貨之價錢四成銷售詐取財物,所得之銷售款項,則由出面詐騙廠 商者取得一半之報酬,餘則歸公司所有再行分配,未及銷售之詐得貨物則於八十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結束廣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震興公司)營業,共同將貨物搬 空他去,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屆時前往收取貨款始知受騙;而亥○○、己 ○○、午○○、羅慧媛、戌○○等人於上揭貨物得手後,即悄悄搬運到新竹市○



○○路一六一號處所內,準備再以通亞公司名義詐購貨物,嗣經警察循線追蹤於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在新竹市○○○路一六一號處所內,當場查獲午○○亥○○己○○地○○戌○○等人,並扣得亥○○所有用以詐取財物所用之 廣震公司章、發票章各乙個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公司執照各乙紙。詎亥○○己○○未知警惕,復共同基於同前之營生犯意,再由亥○○冒名林義順利用報 紙分類廣告,在台北市○○○路與龍江街口,以三萬元向不詳人士購得之凡一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凡一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後,自八十八年七月間 起,由亥○○再以凡一公司名義,在台北縣土城市○○路六十四號處所內,夥同 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並僱用知情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酉○○冒名 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擔任業務員,嗣由亥○○己○○卯○○先冒名佯 裝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家以現金小額進貨,取得信任後在大量進貨(詐得之財物 、時間、地點、方式、受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並向商家諉稱須於八十八年九月 十四日至十六日進貨,並約定於進貨後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以現金付款,得 手後,隨即以進貨之價錢四成銷售詐得財物,所得之銷售款項,則由出面詐騙廠 商者取得一半之報酬,餘則歸公司所有再行分配,而翁啟詳則冒名黃友菎或林燕 星,劉可誠則冒名劉國隆伺機行騙,嗣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在上址為警查獲 ,並扣得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 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片各乙紙、亥○○所有用以詐取 商家所用之凡一公司之公司章一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乙紙,帳冊、 訂貨廠商紀錄簿各一本,詢價單三十三份、訂貨單三十四份、名片六盒,及亥○ ○與己○○、翁啟詳、卯○○酉○○等人共同詐購廠商貨物銷售後所得之款項 四萬二千元。
四、案經天智公司等訴由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亥○○對於右揭犯罪事實二、三中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坦承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如犯罪事實三中之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辯稱:並未利用凡 一公司之名義及冒名林義順詐取財物云云;被告己○○對於犯罪事實三中之如附 表二所示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三中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辯稱:並未利用凡一公司之名義及冒名周廣興之名義,但尚未詐騙廠商之財物 即為警查獲云云;被告午○○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坦承不諱;被告羅慧媛、 戌○○丙○○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羅慧媛辯稱:伊不知情午○○ 等人詐取他人財物,其僅係廣震公司之會計,負責計流水帳及清潔工作,伊是事 後才知道午○○亥○○等人是詐欺集團云云,被告戌○○辯稱:伊係午○○找 其前往幫忙擔任倉庫管理員,並未未有行騙之意圖,且未對外行騙,否則不會使 用其真實姓名云云;被告丙○○辯稱:伊係受僱綽號「李先生」之人,且並未領 過薪水其僅是單純受僱於名為「李先生」之人,伊未有詐欺之犯行,是名為「李 先生」之人要伊以許慶東名義對象向廠商交易,其在八十八年四月間就離開廣震 公司云云;被告酉○○卯○○庚○○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庚○ ○辯稱:伊並未和亥○○己○○共同詐取商家財物伊當時係找亥○○談電腦買



賣之事情即遭警察查獲云云;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二,業據被告亥○○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壬○○於 本院證述之情節相符(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筆錄),此外並有被告亥○○所變造 之壬○○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張扣案足稽,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桃園縣警察局楊 梅分局建安派出所之警訊筆錄、搜索扣押筆錄附件起獲贓物一覽表及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偽造「壬○○」之署押及偽蓋指印在卷可稽,足 見被告亥○○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二)而被告亥○○、己○ ○、午○○自白冒名詐取犯罪事實三中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財物及被 告亥○○坦認其拾獲案外人吳啟民之身分證並侵占入幾,復冒用其名部分,核與 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人員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八二八七號卷第六十七頁至第一九三頁、本院八十九年三 月十日、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同年四月十四日筆錄)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亥○ ○冒用吳正宇名義向頌元公司詐購貨物之訂貨單、頌元公司之估價單、出貨單、 送貨表、發票各乙紙在卷足按(置於本院卷),被告亥○○冒用廣興公司吳啟民 、吳正宇己○○冒用廣興公司葉健勝之名片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 示之公司、行號所出具之贓物領據各乙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亥○○所有供其犯 罪所用之廣震公司章、發票章各乙個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公司執照各乙紙扣 案足憑,足見被告亥○○己○○午○○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又被告亥○○坦認其拾獲吳啟民之身分證並侵占入己,復冒用其名部分,核與 如附表二編號五、三十五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人員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吳啟民之 身分證影本在卷足憑(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八二七二號卷 第一四八頁),足見被告亥○○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三)又 被告地○○戌○○丙○○均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然查被 告劉慧媛坦認其係廣震公司之會計,且係被告午○○之女友,而被告羅慧媛於被 告亥○○午○○等人將自廠商處詐得之貨物,而未及銷售部分,運往新竹市○ ○○路一六一號處藏放時,被告劉慧媛亦隨同前往清點貨物,再者被告羅會媛復 供稱:其係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即前往上班工作,足見被告羅慧媛於被告亥○○午○○等人虛設公司行號向廠商詐購財物之前,即先行參與,是被告劉慧媛確係 知悉被告亥○○午○○等人之詐欺廠商財物之行為並參與無訛,雖被告午○○ 亦供稱:羅慧媛事先不知情渠等人詐取廠商財物云云,然此係迴護被告羅慧媛之 詞不足採信;又被告丙○○雖辯稱:其並未領過薪水其僅是單純受僱於名為「李 先生」之人,伊未有詐欺之犯行,是名為「李先生」之人要伊以許慶東名義向廠 商交易云云,然查被告丙○○冒名「許慶東」向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八、十六 、二六、三四所示之公司、行號詐購貨物,且事後並未付款,即將貨物搬空,業 據上開證人即被害人公司、行號之人員證述在卷,而被告丙○○亦供稱:其原在 高雄做生意,係名為「李先生」之人,要其以「許慶東」向上開所示之公司、行 號訂購貨物(見被告丙○○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答辯狀),則被告丙○○本身既係 從商之人,對於名為「李先生」之人要其多次冒名向廠商訂購貨物,顯異於一般 商業交易行為,焉有不覺有異之理?是被告丙○○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又戌○○雖辯稱:其僅係單純受僱於午○○看管倉庫,並未冒名對外向廠商詐



購貨物,伊並無詐欺之犯行云云,惟查被告戌○○如何受僱於被告午○○並負責 該詐欺集團之倉庫管理員,業據被告戌○○於警訊時供稱:渠等人虛設廣震公司 於桃園縣新屋鄉頭洲村八鄰犁頭洲二三之十二號,伊八十八年二月初就進入廣震 公司負責倉庫管理,廣震公司之人員係先下廠商下訂單,請廠商送貨來,再約定 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來收款,不過渠等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就將貨物搬到 新竹是牛埔南路一六一號之通亞公司,伊知道亥○○午○○等人是將贓物(向 廠商詐得之貨物)以四成之價額賣出,取得現金後出面詐騙者與公司各分得二成 等語在卷(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八二八七號卷第三一頁至 第三十三頁),嗣雖被告戌○○辯稱其不知情被告亥○○午○○等人詐騙廠商 之情事云云,然按當事人事後翻異案發當初之陳述,依經驗法則,案發當時之供 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比之事後翻異之詞,自較為可採,即所謂「 案重初供」之原則,是自以被告戌○○於警訊中之供詞較為可採,復參以被告戌 ○○於被告亥○○午○○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連夜將詐得未及銷售之貨物 搬至新竹,被告戌○○亦隨同前往清點貨物,且被告戌○○自八十八年二月間起 即在被告亥○○午○○等人所虛設之廣震公司工作,直到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四日為警查獲,期間長達二月有餘,並隨同被告亥○○午○○等人遷移上開虛 設公司地點,顯見被告戌○○早已知悉並參與無誤,又被告午○○嗣雖供稱:被 告戌○○事先並知情渠詐騙廠商之事云云,然此係迴護被告戌○○之詞,委無足 採;此外,並有上開被告亥○○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廣震公司章、發票章各乙 個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公司執照各乙紙扣案足憑。(四)被告亥○○、己○ ○、庚○○酉○○卯○○雖均矢口否認否認以凡一公司之名義詐取廠商財物 之情事;惟查被告亥○○己○○庚○○等人共組詐欺集團,由亥○○冒名林 義順利用報紙分類廣告以三萬元向不詳人士購得凡一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 司執照,並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台北縣土城市○○路六四號為據點,而被告己○ ○冒名周廣興庚○○冒名黃友菎或林燕星,並僱用知情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之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擔任業務員,先以小額進貨並給付貨 款,以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向廠商大量詐購貨物,並向商家諉稱須於八十八年九 月十四日至十六日進貨,並約定於進貨後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以現金付款, 得手後,隨即以進貨之價錢四成銷售詐得財物,所得之銷售款項,則由出面詐騙 廠商者取得一半之報酬,餘則歸公司所有再行分配,而翁啟詳則冒名黃友菎、林 燕星,劉可誠則冒名劉國隆伺機行騙等情,業據被告亥○○己○○庚○○卯○○酉○○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偵字第一三00五號卷第九頁至第十一頁、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第二十三頁 至第二十四頁、第二十八頁至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二頁、第七十二 頁至第七十六頁),經互核被告亥○○己○○庚○○卯○○酉○○等人之 供詞大致相符,嗣雖被告亥○○己○○庚○○卯○○酉○○於本院訊問 時否認有何以凡一公司名義詐取廠商財物之情事云云,然被告亥○○己○○卯○○確有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行號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表三所示之公 司、行號之人員證述在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見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00 五號卷第三十四頁至第四十一頁、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筆錄),並有贓物領



據三紙、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公司送貨單二紙、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公司之 銷貨單三紙(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00五號卷第四十 三頁至第四十五頁)、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公司之銷貨單一紙(置於本院卷) 在卷足憑,且按當事人事後翻異案發當初之陳述,依經驗法則,案發當時之供述 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比之事後翻異之詞,自較為可採,即所謂「案 重初供」之原則,是自以被告亥○○己○○庚○○卯○○酉○○於警訊 中及偵查中之供詞較為可採,此外並有被告亥○○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亥○○ 冒名林義順、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 德名義之名片各乙紙、被告亥○○所有用以詐取商家所用之凡一公司之公司章一 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乙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一本,詢價單 三十三份、訂貨單三十四份、名片六盒,及亥○○詐購廠商貨物銷售後所得之款 項四萬二千元扣案足稽,是被告亥○○己○○庚○○卯○○酉○○所辯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五)又被告亥○○雖聲請傳喚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 之公司之人員巳○○作證以證明其未以凡一公司之名義詐騙廠商財物,然證人巳 ○○於警訊時對於右揭情事已證述在卷,且上開事實已臻明確,本院認無再行傳 喚證人巳○○之必要;又被告庚○○雖自白其偽造林燕星、黃友菎之身分證云云 (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00五號卷第七十五頁),然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一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 其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被告庚○○自白 此部分之犯罪,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庚○○有此部分變造他人身分 證之犯行,是自難僅憑被告庚○○之自白即遽認被告庚○○有此部分之犯行,併 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亥○○己○○午○○丙○○地○○、戌○ ○、庚○○卯○○酉○○人犯行洵堪認定。二、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以犯詐欺行為為生之事業者而言(最高法 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參照),被告等人虛設公行號,詐騙廠商財 物,且詐騙人數眾多,其等顯係恃此為生,堪以認定。核被告亥○○就如犯罪事 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 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 脫離遺失物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午○○己○○丙○○、地○ ○、戌○○庚○○卯○○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 罪。又被告亥○○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被告己○○午○○、丙 ○○、地○○戌○○邱源榮、黃美珍、綽號「李先生」間,而被告亥○○就 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與被告己○○庚○○卯○○酉○○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亥○○侵占吳啟明身 分證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亥○○於八十七年六月間拾獲吳啟民之身分證後, 侵占入己,並於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五(88、4、2)、編號三十一(88、4、 10 )冒名行騙,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為警查獲,此部分與被告亥○○就 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二編號五、三十五所示之詐欺犯行,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理。又被告等人所為之常業詐欺犯行,本 含有連續犯之性質,故不再論以連續犯,附此敘明。又被告亥○○就犯罪事實二



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署押罪間,就犯罪事實三所犯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常業詐欺罪間,有方結果之牽連關係,均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分別從一重之偽造署押罪、常業詐欺罪處斷,而被告亥○○變造壬○○之身 分證後,持以行使,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指印,應認為均包括同一犯意內,為單 純一罪,而被告亥○○所犯偽造署押罪、常業詐欺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 應分論併罰;又被告酉○○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及執行情形,有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分 別審酌被告亥○○午○○丙○○、羅慧媛、戌○○己○○庚○○、卯○ ○、酉○○等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非輕,及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亥○○所犯部分定其應 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四、扣案之變造之壬○○駕駛執照上之劉家至之照片一張,廣震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 章及發票章各乙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各乙紙,暨凡一公司之公司章一 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乙紙,帳冊、訂貨廠商紀錄簿各一本,詢價單 三十三份、訂貨單三十四份、名片六盒及亥○○冒名林義順、己○○冒名周廣興庚○○冒名林燕星或黃友菎、酉○○冒名劉國隆卯○○冒名陳茂德名義之名 片各乙紙,係被告亥○○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且係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四萬二千元,係亥○ ○與己○○、翁啟詳、卯○○酉○○等人共同詐購廠商貨物銷售後所得之款項 ,業據其於警訊時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而如附表一之偽造「壬○○」之署押及偽蓋指印,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至被告亥○○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在台北市○○路○段監理站附近,拾獲壬○○ 遺失之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乙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脫離本人 持有之上開駕駛執照,侵占入己,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物罪;惟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物罪,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 追訴權時效為一年,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其時效已完成,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 科刑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署押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 為免訴之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世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附表一:被告亥○○冒用「壬○○」之署押及偽蓋指印編號 偽造「壬○○」之署押及偽蓋指印於其上之文書名稱及數量 備 註 一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組88、5、25之警訊筆錄上偽造 見台灣桃 「壬○○」之簽名三枚暨指印八枚 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
偵字第八
二七二號
卷第十六
頁至第十
八頁
二 搜索扣押筆錄之附件起獲贓物一覽表上之偽造「壬○○」之 見同右卷 簽名及指印各一枚(88、5、24) 第四十六 頁
三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台灣桃園地方 見同右(影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偽造「壬○○」之簽名各一枚 卷)檢察官 訊問筆錄
附表二(以廣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詐騙):編號 犯罪時間 犯 罪 地 點 行為人 被 害 物 品 被害人
一 88、4、27 桃園縣新屋鄉頭 丙○○ 咖啡研磨機二台 巨唐公司 洲村八鄰犁頭洲 (冒名 、咖啡豆三百顆
32--12號 許慶東

二 88、4、17 同右 丙○○ 花車展示架二0 金坤展示 (冒名 件 架店
許慶東
)楊守
盟(冒
名楊振
家)
三 88、3、8 同右 己○○ 塑膠模具一組、 天智公司 (冒名 便當盒一批
葉健勝

四 88、4、20 同右 己○○ 十二支八股紗、 利全公司 88、4、26 牛仔布乙批




五、 88、4、2 同右 亥○○ 包裝用紙箱三、 世旺公司 (冒名 九一五只
吳啟民

六 88、4、29 同右 己○○ 排氣旋紐模具組 勝鉅公司 (冒名 一組
葉健勝

七 88、4、13 同右 午○○ 磁磚建材一批、 上霖建材 (冒名 窗木門組二十五 行(梁蘭
陳漢堂 組、塑鋼門二十 霖)
) 五組
八 88、4、28 同右 丙○○ 有線電話機二0 松凱公司 (冒名 0台
許慶東

九 88、4、9 同右 亥○○ 廚房紙巾三六0 鉅瑋公司 (冒名 捲、紙巾架四二
吳正宇

十 88、4、6 同右 己○○ 夾鏈袋五萬個、 加峰公司 (冒名 垃圾袋三五0公
葉健勝 斤
、楊守
盟(冒
名楊振
家)
十一 88、4、22 同右 午○○ 堆高機一台、板 台灣耐力 (冒名 車一台 公司
楊振家

十二 88、4、26 同右 午○○ 衛浴設備四八套 健發水電 (冒名 行(高明
陳漢堂 土)

十三 88、3、27 同右 同右 抽油煙機六台、 永麗欣公 88、4、7 瓦斯爐八台、琉 司
璃台二十套
十四 88、4、16 同右 己○○ 清淨機二九台 富士山公 司




十五 88、4、20 同右 午○○ 電腦桌二台、 運通家具 皮椅一張、辦 公司
公桌椅十二組
、寢具一組
十六 88、4、28 同右 丙○○ 行動電話二支 立婕電話 (冒名 公司
許慶東

十七 88、4、22 同右 午○○ 茶葉三0斤 丑○ (冒名
陳漢堂

十八 88、4、27 同右 己○○ 皮件禮盒八五 未○○ 午○○ 盒 徐秀蘭
十九 88、4、26 同右 午○○ 冷氣機十八台 丁○○ (冒名
蔡金海

二十 88、4、16 同右 亥○○ 蝴蝶型車用芳 盈鑫實業 (冒名 香濟六000 社(曾泳
吳正宇 瓶 明)
)、邱
貞榮
二一 88、4、15 同右 己○○ 餐具組三00 彰宇企業 (冒名 組、水果刀一社(邱光
葉健勝 萬把 輝)

二二 88、3、15 同右 同右 髮梳一萬二千 祐軒毛刷 支 實業社(
癸○○)
二三 88、4、20 同右 亥○○ 自動斷電器三 可利昌企 (冒名 、000個 業社(歐
吳正宇 顯智)

二四 88、4、9 同右 同右 工業用矽利康 大東樹脂 88、4、20 三000支、 公司
88、4、26 黃糊二0桶、
白膠六00包
二五 88、4、29 同右 午○○ 筆記型電腦二 群閱電腦 (冒名 台 公司




陳漢堂

二六 88、4、8 同右 丙○○ 噴霧式滅火器 谷龍公司 (冒名 九十六瓶
許慶東

二七 88、4、23 同右 午○○ 機車二部 乙○○ (冒名
楊振家

二八 88、3、15 同右 亥○○ 手電筒四八0 寶嘉科技 (冒名 支、防煙面 公司
吳正宇 罩六八0個
)、
二九 88、4、9 同右 己○○ 冷氣用被覆銅 子○○ (冒名 管三二箱
蔡金海

三0 88、4、8 同右 己○○ 電腦用防潮箱 卓銳科技 (冒名 四八台 公司
葉健勝

三一 88、4、10 同右 亥○○ 三八吋彩色電 湯姆笙家 (冒名 視機九部 電公司
吳啟民

三二 88、4、28 同右 午○○ 四門冷凍冷藏 保銓冷凍 櫃二台、二門 工程行(
玻璃冷藏櫃一 辛○○)
台、冰櫃二台
三三 88、四月初 同右 午○○ 書寫筆五七八 宇辰公司 (冒名 枝
楊振家

三四 88、4、16 同右 丙○○ 神桌二組、天 祥光佛具 (冒名 公爐一個、神 行(莊濟
林富雄 像乙尊 銘)

三五 88、4、8 同右 午○○ 飲水機二台 潔美商行 (冒名 (甲○○




楊振家

三六 88、4、8 同右 午○○ 電腦三台、印 崇丞資訊 (冒名 表機二台、集 公司
陳漢堂 線器一組

三七 88、4、20 同右 午○○ 壁紙四八支 合泰裝潢 (冒名 公司
陳漢堂
)、劉
家志(
(冒名
壬○○

三八 88、4、16 同右 亥○○ 監視系統三 永紹公司 (冒名 八台
壬○○

三九 88、4、21 同右 己○○ 防火建材八 天○○ (冒名 七五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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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凡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