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984號
TPDV,110,司票,12984,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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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984號
聲 請 人 杜傳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贈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 10年8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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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