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163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偉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26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5 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 詎於110年7月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查本件本票(票號TH404836)有記載受款人,為記名本票, 惟其記載之受款人為「兆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兆 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有異,依形式觀之,自難認聲 請人已取得該本票票據權利,因之,聲請人聲請本票准予強 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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