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聲 請 人 陳義文
相 對 人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聲請人於110年6月1日、同年7月6日收受上開裁定,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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