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14號
TPDV,110,司促,14414,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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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賴錫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新臺幣捌佰玖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第四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9日止年息1.73%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9日止年息2.076%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3%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21日止年息2.42%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1日止年息2.904%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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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