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73號
TPDV,110,司促,14373,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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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翌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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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