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48號
TPDV,110,司促,14348,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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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銀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債務人徐銀足於 94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705元整未為清償(含
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550元自96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6年
1月31日起至96年11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
計已到期之利息5420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735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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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