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87號
TPDV,110,司促,1428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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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4287號)
一、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
為79359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11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
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
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
貸款契約。
二、相對人於93年6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11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6月14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9日,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
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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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