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15號
TPDV,110,司促,13915,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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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王惠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楊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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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