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登峰(原名蔡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九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