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878號
TPDV,110,司促,13878,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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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瑋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務人戴瑋辰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6975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6975元
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
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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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