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716號
TPDV,110,司促,13716,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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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杰修
何瑞誠
詹糸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何杰修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何瑞誠詹糸絨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51,22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
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05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58,30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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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