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金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柒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