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周勇(即周秀碧之繼承人)
周秀冬(即周秀碧之繼承人)
周錦德(即周秀碧之繼承人)
周錦朝(即周秀碧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高周勇、周秀冬、周錦德及周錦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秀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周秀碧之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