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33號
TPDV,110,司促,13433,202108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佩麟
蔡東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玖仟柒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