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琬庭(原名黃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