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昱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