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書賢
蕭英嬌
華阿明
一、債務人華阿明、華書賢、蕭英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2153元華阿明、華書賢、蕭英嬌自民國110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3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402153元華阿明、華書賢、蕭英嬌自民國110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