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慈恩
張繼鴻
余雋芬
一、債務人余雋芬、張慈恩、張繼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645元余雋芬、張慈恩、張繼鴻自民國110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3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78645元余雋芬、張慈恩、張繼鴻自民國110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