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56號
TPDV,110,司促,12856,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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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雅芬(即郭盛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盛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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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