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25號
TPDV,110,司促,12825,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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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之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億文林羿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羿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報金額及程序費用是否「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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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