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之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億文、林羿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羿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請陳報金額及程序費用是否「連帶」給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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