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䜢(原名張木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