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93號
TPDV,110,司促,12793,2021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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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3號
聲 請 人 誠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瑞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肯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臺幣伍
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壹拾陸萬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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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瑞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