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昭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