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572號
TPDV,110,司促,12572,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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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奕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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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