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Esmeralda Diega Di Maria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Ari Aziz Sheldon Shaw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Ari Aziz Sheldon Shaw因借貸關係未 清償借款新臺幣62,00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 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證明文件,該裁 定於110年7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 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 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