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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