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韶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睿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